江川区星云街道下营社区村卫生室使用过期药品被处罚

2025-11-02 09:09:55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本应依法处理,但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未造成社会危害,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整改,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同时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和《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编码3)中减轻处罚使用情形《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
(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本案系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整改,违法行为轻微等因素,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劣药,并减轻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上述硫酸阿托品注射液2支。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库内,交款方式1: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交款;交款方式2:携带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银行柜台办理转账。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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