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县众益大药房白石岩店经营过期药品等问题被处罚

2025-11-02 09:11:48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行政相对人名称:紫云县众益大药房白石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7CH9****
法定代表人: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紫市监处罚〔2025〕81号
处罚种类:罚款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1.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天麻头痛片3盒;2.罚款10000元。
处罚日期:2025年10月20日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经营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紫云县众益大药房白石岩店的注册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7CH9XC6Y
企业名称:紫云县众益大药房白石岩店
法定代表人:周永新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成立日期:2021年11月24日
登记机关: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白石岩乡白石岩街上

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紫市监处罚〔2025〕81号

紫云县**大药房***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经营场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乡**街上;电话:1889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编号:91520425MA7CH9****;企业类型:非公司私营企业;经营范围:药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经营期限:长期。

2025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紫云县**大药房**店进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检查时,在该店内进门右边外用药货架上发现有普林松牌天麻头痛片3盒,产品批号:220701,生产日期:20220703,有效期至2025年6月,包装:铝塑包装,15片/板×2板/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5096,生产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营日路17号-1、2、3号,以上药品已超过有限期限。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批次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验收入库记录及销售记录。二是执法人员随机抽查处方药:清热散结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3844,生产厂家:广东省惠州市中药厂有限公司,单价:3.8元/盒,生产日期:20250516,生产批号:250515,有限期至2027.04,包装规格:12片/板,3板/盒),该药品于2025年07月23日从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购20盒,库存:15盒,期间销售数量5盒。当事人现场能提供该批次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未能提供该批次药品的验收入库记录、销售记录以及销售处方药凭证。当日报经我局领导批准立案后,指派我局2名执法人员承办此案,调查过程中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3盒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法定代表人周**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实,1.天麻头痛片是该店在2023年1月1日从湖南泰阳医药发展有限公司进购了40盒(产品批号:220701,生产日期:20220703,有效期至2025年6月,包装:铝塑包装,15片/板×2板/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5096,生产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营日路17号-1、2、3号),该批次药品进购价是5.00元/盒,销售价是15.00元/盒,2023年1月6日至2025年4月21日共销售了37盒,还剩3盒一直未销售出去,也就是在失效之后一直也没有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2.随机抽查处方药:清热散结片是该店于2025年07月23日从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购了20盒库存:15盒,期间销售数量5盒,当事人在(于)2025年9月10日询问当日提供了上述两批次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验收入库记录、销售记录以及销售处方药凭证。接着(同时)当事人又在(于)2025年9月23日主动提交的“情况说明”书中,说明该药店销售处方药的基本情况,并强调其本人于2025年9月10日所提交给办案人员的处方笺是无效的事实。

货值金额计算:本案以涉案药品的销售价/进货价与剩余量乘积之和计算货值金额。天麻头痛片:15元/盒×3盒=45元;以上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4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经营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3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紫云县**大药房**店进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检查时,在该店进门右边外用药货架上发现有普林松牌天麻头痛片超过有效期,清热散结片未能提供该药品的验收入库记录、销售记录以及销售处方药凭证等基本情况的事实。
2.2025年9月10日,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以及处方药的进货渠道、进购量、进购价和销售价的事实。
3.2025年9月3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提取现场照片1份6页,证明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摆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药品柜及销售金额的事实,及超过有效期药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以及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4.2025年9月3日,《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紫市监五强制〔2025〕14号)1份2页,《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紫市监五物〔2025〕14号)1份1页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5.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提供该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及投资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提供涉案药品天麻头痛片的法人委托书、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近期药品催销表、验收入库记录及销售记录复印件各1份共8页,证明涉案药品的进货渠道、进货价、进货量及对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的事实。
7.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提供涉案药品清热散结片的的供货方资质、法人授权销售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随货同行单、处方单管理情况及处方笺复印件各1份共12页,证明涉案药品的进货渠道、进货价、进货量。
8.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提供其店内设置有“不合格药品区”图片及整改报告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9.2025年9月11日,办案人员在“全国12315平台”截图1份1页,起止时间为2024年9月3日至案发之日2025年9月3日,足以证明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未因经营涉案药品受到投诉或举报的事实,及未对消费者造成危害的事实。
10.2025年9月3日、2025年9月10日,对该药店现场检查录像及询问情况录像光盘,证明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以及处方药的进货渠道、进货价、进货量、销售量、销售价及剩余量等基本情况的事实。11.2025年9月23日主动提交的“情况说明”书1份1页,说明该药店销售处方药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于2025年9月10日所提交给办案人员的处方笺是无效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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