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方冠杨氏化妆品生产含麻黄碱面膜案

2020-11-01 11:23:59    来源:  作者:新疆药监局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新药监妆〔2020〕2号》中,新疆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含有麻黄碱成分的面膜遭处罚。

2018年6月,昌吉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办意见,对新疆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并立案。2016年至2018年,新疆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含有麻黄碱成分的面膜,共计101769盒,货值金额21941680元,销售含有麻黄碱成分的面膜12967盒,销售金额2531875元,因该案涉嫌犯罪,昌吉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交昌吉州公安局。2018年11月8日,昌吉州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3月7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红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追缴杨晓红违法所得2531875元。杨晓红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已提出上诉。

你公司在其生产的多款面膜中添加禁用植物组分麻黄碱的违法事实,已在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书(〔2020〕新2324刑初166号)中予以确认,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我局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销售数量、金额巨大,情节恶劣。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和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玛检建〔2020〕1号)的建议,决定吊销新疆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新妆201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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