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惠水县泓康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H4PB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惠市监罚〔2025〕222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一、没收超过有效期限药品“银黄颗粒”1盒,产品批号230508。二、处罚款3000元。
处罚日期:2025年10月20日
违法事实:销售过期药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
处罚机关: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惠水县泓康大药房的注册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H4PBB3K
企业名称:惠水县泓康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李孝敏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成立日期:2018年07月20日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长岭大道东侧时代中心4号楼1-5号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监罚〔2025〕222号
惠水县泓康大药房;字号:泓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XX;经营场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长岭大道东侧时代中心4号楼1-5号;电话:15285365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编号:91522731MA6H4PBXXX;企业类型:非公司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叁拾万圆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长期。
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长岭大道东侧时代中心4号楼1-12号惠水县泓康大药房进行检查,在该药店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过期药品“银黄颗粒”1盒,批号:230508;规格:20袋/盒;生产日期:20230215,有效期至20250511;生产企业:成都神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报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批准,于2025年8月27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指定卢俊文、肖和群负责调查处理此案。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收集了现场检查记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3张、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惠水县惠水县泓康大药房于2023年8月4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黔DB854K00018。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长岭大道东侧时代中心4号楼1-12号惠水县泓康大药房进行检查,在该药店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过期药品“银黄颗粒”1盒,批号:230508;规格:20袋/盒;生产日期:20230215,有效期至20250511;生产企业:成都神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过期药品“银黄颗粒”是惠水县惠水县泓康大药房于2023年11月09日从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采购,其货值金额为28元,止检查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时,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扣押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合法身份及基本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