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下营社区村卫生室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70091353040*******
法定代表人:唐雪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玉江处罚〔2025〕116号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上述硫酸阿托品注射液2支。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处罚日期:2025年10月20日
违法事实:使用过期药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处罚机关: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下营社区村卫生室的注册信息如下:
省份:云南省
审批机关:江川县卫生局
登记号:PDY70091353040312D6001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下营东街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
级别:未定级
法定代表人:唐雪艳
主要负责人:唐雪艳
执业许可证有效期:2023/08/31-至-2027/06/25
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玉江处罚〔2025〕11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下营社区村卫生室;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70091353040*******;
住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
法定代表人:唐雪艳;
身份证号码:****************;
2025年8月2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对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下营社区村卫生室进行药品,医疗器械现场监督检查,在治疗室急救箱内检查发现摆放药品:硫酸阿托品注射液,规格:1ml:05mg,产品批号:62305091,有效期至2025.04,数量2支,上述药品已过有效期。该卫生室已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后,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场对该药品进行扣押。并现场向当事人送达扣押文书《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玉江市监强制〔2025〕153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5年9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星云管理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下营社区村卫生室使用的上述硫酸阿托品注射液属于急救药品,是由原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卫生院统一采购后分到各卫生室使用,硫酸阿托品2注射液价格:4.85元/支。上述急救药品没有录入系统,领来后放在急救箱,由于长期未使用,未及时清理导致过期,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过上述过期药品。
综上,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4.85×2=9.7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下营社区村卫生室进行检查时的《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资料,证明了当事人使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以上事实,经承办人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证据之间相互关、相互印证,足于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5年10月10日以“云市监玉江罚告〔2025〕1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