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药品续约规则2023

2023-07-24 12:03:21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作者:

2023年07月2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谈判药品续约规则》及《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的公告,索引号:2023-04-00021。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有关要求,现分类制定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续约规则如下。

规则一 纳入常规目录管理

一、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可以纳入常规目录管理:

1.非独家药品〔以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同通用名药品数量为准,截至目录调整当年 6 月30 日(含),下同〕。

2.连续两个协议期均未调整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的独家药品。

3.截至目录调整当年 12 月31 日,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时间达到8 年的药品。

二、规则

1.原则上列入目录乙类。

2.支付标准的确定:

(1)政府定价的麻精类药品,根据政府定价确定支付标准。

(2)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根据集采政策确定支付标准。

(3)非独家药品,鼓励各省级医保部门根据仿制药的价格水平调整制定该通用名药品在本省份的支付标准。

(4)其他独家药品,可暂执行现行支付标准。

3.国家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出台后,按照相应规则执行。

三、程序

1.在评审环节,组织专家论证是否将药品纳入常规目录管理。

2.评审结束后,将初步结果反馈企业。

3.印发新版目录,公布正式结果。

规则二 简易续约

一、条件

协议将于目录调整当年 12 月31 日到期,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可以简易续约,续约有效期2 年。

1.独家药品。

2.本协议期基金实际支出未超过基金支出预算(企业预估值,下同)的 200%。

3.未来两年的基金支出预算增幅合理。

(1)不调整支付范围的药品:未来两年的基金支出预算增幅不超过 100%(与本协议期的基金支出预算和本协议期的基金实际支出两者中的高者相比,下同)。

(2)调整支付范围的药品:原支付范围满足条件(1)的情况下,因调整支付范围所致未来两年的基金支出预算增幅不超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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