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药品续约规则2023

2023-07-24 12:03:21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作者:

4.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变化”主要是指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治疗费用明显偏高、该药国内外实际销售价格或赠药折算后的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本轮调整有同类竞品通过评审且可能对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等。

5.不符合纳入常规目录管理的条件。

二、规则

(一)不调整支付范围的药品。以本协议期基金实际支出与基金支出预算的比值(比值A)为基准,确定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

1.截至目录调整当年 12 月31 日,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未达到 4 年的品种,按以下规则确定其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

(1)比值 A≤110%,支付标准不作调整。

(2)110%<比值 A≤140%,支付标准下调5 个百分点。

(3)140%<比值 A≤170%,支付标准下调10 个百分点。

(4)170%<比值 A≤200%,支付标准下调15 个百分点。对于 110%<比值 A≤200%的药品,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同时与基金年均实际支出挂钩:基金年均实际支出在2亿元(含)以内的,支付标准按以上规则调整。年均实际支出在2 亿元-10 亿元(含)之间,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年均实际支出在 10 亿元-20 亿元(含)之间,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 4 个百分点。年均实际支出在20亿元-40 亿元(含)之间,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6 个百分点。年均实际支出在 40 亿元以上的,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10 个百分点。

2.截至目录调整当年 12 月31 日,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达到或超过4 年的品种,其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在前述计算值基础上减半。

(二)调整支付范围的药品。分两步。第一步先计算原支付范围的下调比例,形成初步支付标准。第二步,将因本次调整支付范围所致的基金支出预算增加值,与原支付范围的基金支出预算和本协议期内基金实际支出两者中的高者相比(比值B),在初步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则调整,形成最终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

1.截至目录调整当年 12 月31 日,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未达到 4 年的品种,按以下规则确定其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

(1)比值 B≤10%,支付标准不作调整。

(2)10%<比值 B≤40%,支付标准下调5 个百分点。

(3)40%<比值 B≤70%,支付标准下调10 个百分点。

(4)70%<比值 B≤100%,支付标准下调15 个百分点。对于 10%<比值 B≤100%的药品,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同时与基金支出预算年均增加值挂钩:基金支出预算年均增加值 2 亿元(含)以内的,按以上规则调整。年均增加值在2亿元-10 亿元(含)之间,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年均增加值在 10 亿元-20 亿元(含)之间,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 4 个百分点。年均增加值在20 亿元-40亿元(含)之间,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6 个百分点。年均增加值在 40 亿元以上的,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

2.截至目录调整当年 12 月31 日,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达到或超过4 年的品种,其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在前述计算值基础上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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