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使用异地互联网开具处方销售医保药品的公告
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广大参保人员:
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要求,我市于2025年4月25日起,将全面停止使用异地互联网开具处方销售医保药品。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自即日起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相关规定,凭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本市定点互联网医院开具的电子处方或纸质处方,或者本市承担线上开方的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处方,为参保人员调剂、销售药品。
二、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保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电子处方,如不具备开具电子条件的可暂开纸质处方,纸质处方应连续编号,保证处方编号的唯一性和可识别性,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
三、广大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需凭本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处方或电子处方购药,也可以凭本地定点互联网医院或本市承担线上开方的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处方购药。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辖区处方量合理配备开具电子处方的医师,必要时可增派专班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纸质处方(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或电子处方,确保停止异地互联网处方后,参保人员购药不受影响;各定点零售药店要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配备专兼职人员提醒、指引参保人员凭处方购药,同时要熟练电子处方下载调剂流程,缩短参保人员排队等候时间。定点零售药店要正确解读国家医保政策,做政策的正面宣传和引导。
五、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立即对接本市定点互联网医院及承担线上开方的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名单后续公布),需凭符合相关要求的处方销售药品。承担线上开方的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要配备专人为参保人员提供电子处方开方服务,并于2025年4月18日前试运行。
特别提醒:使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的处方药及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均需凭处方购药;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医保电子处方平台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门诊慢特病外配处方按医保相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通辽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