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药品续约规则2023

2023-07-24 12:03:21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作者:

三、程序

1.申报环节,组织企业提交资料。符合申报条件的谈判药品,在申报环节按要求提交药品近年销量、基金支出预算增加值、国际价格情况、国内外慈善赠药等资料,以及是否申请调整支付范围等。

2.专家评审环节,确定初步结果。评审专家对药品进行评审,确定该药品是否符合简易续约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药品,由综合组中的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专家按本规则计算支付标准降幅。

3.双方确认并签署协议。将续约结果通知相关企业。如无异议,按程序组织企业确认并签署协议。

4.印发新版目录,公布正式结果。

四、其他

1.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注册分类标准批准的1类化学药品、1 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 类和3 类中药,续约时如比值 A 大于 110%且未超过200%,企业可以按程序简易续约,也可以申请通过重新谈判确定下调比例,重新谈判的下调比例可不一定高于按简易续约规则确定的下调比例。如谈判失败,调出目录。

2.目录调整当年协议未到期的谈判药品,如需调整支付范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参照本规则(二)确定下调比例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新的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补充协议到期时间与原协议到期时间一致。

(1)独家药品。

(2)目录调整当年基金实际支出未超过当年基金支出预算的 200%。

(3)未来一年因调整支付范围所致的医保基金支出预算增幅不超过 100%(与原支付范围的当年基金支出预算和当年医保基金实际支出中的高者相比)。

3.对申请调整支付范围的药品,若企业不同意按本规则(二)调整支付标准,可申请重新谈判并提交相应的资料,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是否调整支付范围。

4.目录调整当年协议到期且前一年按简易程序增加了适应症的品种,如前一年因比值A 超量导致支付标准下调,在计算续约降幅时,扣减前一年因比值A 导致的降幅,直至扣减为零。

5.基金实际支出由医保部门统计。基金实际支出=目录调整前 1 年全年基金支出+目录调整当年上半年基金支出×2。基金年均实际支出=(目录调整前1 年全年基金实际支出+目录调整当年上半年基金实际支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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