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泓康大药房销售过期药品被查处

2025-11-02 09:08:42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上述证据,当事人均予以确认,并经调查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开展案件调查,通过调查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限药品“银黄颗粒”1盒,产品批号230508。
二、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贵州省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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