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江安县荣安祥大药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630GCG15
法定代表人:唐薇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江市监处罚〔2025〕88号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已扣押的劣药;3.罚款5000元。
处罚日期:2025年10月20日
违法事实:销售劣药及拆零、销售药品未按规定记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处罚机关: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安县荣安祥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630GCG15
企业名称:江安县荣安祥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薇薇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9年05月23日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电业路20、22、24号
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江市监处罚〔2025〕88号
当事人:江安县荣安祥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630GCG15
住所(住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电业路20、22、2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薇薇
身份证件号码:**************0022
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江安县荣安祥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在该药房销售区域货架上发现一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详见财物清单:宜江市监物〔2025〕67号),经请示局机关领导人同意后,实施扣押强制措施。2025年8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据,以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9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具有经营主体资格。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药房销售区域货架上发现以下药品:重感灵片(拆零)29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44022468”,规格为48片/瓶,批号为20220403,有效期至2025.03;吲哚美辛肠溶片(拆零)82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4020771”,规格为25mg×100片,批号为G220305,有效期至20240913;六合维生素丸1瓶,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1023319”,规格为100粒/瓶,批号为230501,有效期至2025.04,以上三个批次的药品至检查时均已超过有效期,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其未按规定做好拆零和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因此以上三个批次的劣药无法提供拆零和销售记录,也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但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以上三个批次劣药的购进票据,结合调查询问得知,重感灵片售价6元/瓶,吲哚美辛肠溶片售价4元/瓶,六合维生素丸售价18元/瓶,货值金额共计6×29÷80+4×82÷100+18=24.91元,当事人承认其确有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