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2010-10-20 21:56:29    来源:  作者:

  (二十五)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范围。对单独收费的品种,由省统一制定目录进行管理,凡未列入目录范围的品种,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另行加收费用。对高值特别是植(介)入类医疗器械,可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等措施,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四、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基础工作

  (二十六)加强价格评审,健全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体系。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评审制度,建立价格评审专家库,加强价格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健全药品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方法。建立和完善医药市场价格调查、监测和信息采集分析系统。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公开政府定价程序和方法,增强价格决策透明度。建立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制度。完善地区间医药价格信息交流协调机制。制定和调整价格要广泛听取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服务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消费者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特别是新定、调整药品价格前要通过海南价格网进行公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积极性。

  (二十八)积极探索建立医药费用供需双方谈判机制。在政府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逐步实行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和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医院协会)、药品供应商通过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医药费用及付费方式。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支付方式和费用谈判机制的试点。

  (二十九)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医药价格明码标价工作,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器械和药品价格公示及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等制度。定期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研究探索建立医药价格监督的长效机制,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

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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