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航空医疗转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服务中心,各医疗机构:
为实现医疗资源的快速高效调度,提升医疗机构的应急抢救能力,满足患者救治新需要,切实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精神和有关要求,新增“航空医疗转运”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航空医疗转运”指医疗机构(含120急救中心 )利用各类航空器转运患者的使用费用。所定价格涵盖航空器交通往返相关管理费 、折旧费、消毒费、油耗、驾驶员劳务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二、“航空医疗转运”项目暂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医疗机构应依据“公开透明、合理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编码、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结合物资消耗、基本人力及耗时等因素以及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合理比价关系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定价,并向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单次收费水平按照转运距离分档制定,其中距离≤240km的,费用按不高于1.5万元+0.98万元/小时,距离>240km的,费用按不高于2.5万元+0.98万元/小时。“航空医疗转运”项目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主动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