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2026

2026-02-12 14:58:31    来源:国家卫健委  作者: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药政发〔20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药监局:

为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管理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2026年1月27日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机制,保障公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第三条 基本药物是指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适应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第四条 国家公布基本药物目录,根据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按照“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基本药物遴选和调整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药并用、临床首选的原则,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

第六条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组成。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环节重要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和制度实施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国家基本药物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药(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等。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均包含儿童药品。

第八条 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以及按国家药品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除急(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规格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第九条 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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