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加强含右美沙芬复方制剂等​药品管控的通知

2026-03-19 12:47:18    来源: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

关于加强含右美沙芬复方制剂等​药品管控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各州(市)禁毒委员会(或承担禁毒议事协调机构职能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暨全国禁毒工作视频会议和全省禁毒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当前禁毒工作需要,切实降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风险,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尤其是青少年用药安全,决定对含右美沙芬复方制剂和普瑞巴林两种滥用风险较高的药物进行管控,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自2026年4月1日起,各药品零售企业严格管控含右美沙芬复方制剂、普瑞巴林销售行为。严格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原件留存备查;药品零售信息系统必须设置实名登记拦截、超量锁定功能(单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杜绝违规操作;充分利用“麻精药品实名登记可追溯系统”,严防不法分子骗购、套购行为;严禁直接向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上述药品,未成年人确需购买的,须监护人在场、凭处方购买并核验身份信息。含右美沙芬复方制剂、普瑞巴林不得进行网络零售。

二、加强销售监测与风险报告

药品批发企业在销售含右美沙芬复方制剂、普瑞巴林时,须在质量保证协议中明确加强含右美沙芬复方制剂、普瑞巴林销售情况监测等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发现下游企业含右美沙芬复方制剂、普瑞巴林购进数量异常的,要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零售企业如发现青少年无处方凭证购药或者其他异常购药行为等情况,要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三、强化监管和处罚力度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禁毒部门要加大对含右美沙芬复方制剂、普瑞巴林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未按规定落实销售管理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对向无资质对象销售、违规零售导致两类药品滥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涉毒违法犯罪的,由禁毒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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