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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资助新生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医保局2025-02-08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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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助新生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税务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海南省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4]52号)精神,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决定对我省新生儿出生当年参加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2025年1月1日零时以后出生的我省户籍新生儿,以及在我省医疗机构内出生的自愿参加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户籍新生儿。

二、资助标准及待遇标准

(一)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90天)内参加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跨年度登记参保)的,资助参保标准按照出生之日当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享受自出生之日起当年度和次年度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二)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不含90天)后但在出生当年参加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参保标准按照出生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享受自参保登记之日起至当年底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三)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不含90天)后,且跨年度办理参保登记的不予资助。

三、工作任务

(一)省医保局负责牵头协调,对全省资助新生儿参加基本医保工作落实情况、新生儿参保覆盖率等进行监督指导。申报年度政府资助参保项目资金预算,通过与税务部门和银行签订三方扣费协议及时将政府代缴资金缴纳入库,按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各市县医保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指导开展本辖区新生儿资助参保工作,及时全面掌握本辖区新生儿情况并做好信息比对,分别在2025年3月(含)起的单数月份和2026年1月的月初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的上两个月新生儿登记参保明细,做好政府代缴申报工作并上报省医保局复核。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政府资助参保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绩效评估、资金决算等方式。

(二)省财政厅要做好资助新生儿参保资金的保障,按职责监督资助参保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市县财政局要落实政府资助参保新生儿的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

(三)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进一步优化海南省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确保“新生儿落地参保申报核定”(参保登记)业务正常运行,实现系统新生儿数据对接。要加强与医保部门信息互通,定期向医保系统推送本省新生儿相关信息。各市县卫健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各有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加强新生儿资助参保政策宣传,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新生儿参保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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