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红个罚告〔202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裁量基准编码21,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基准:“处货值金额2倍(不含)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75袋;“复方氨酚溴敏胶囊”32盒;“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溶液”201袋。
2、没收违法所得1871元;
3、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1871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缴纳;如转帐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帐))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3月14日至2026年3月14日。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