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县天星镇中心卫生院非法购进药品案

2025-03-28 15:21:15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大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昭大处罚〔2025〕20号

当事人:大关县天星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5*********8XR
住所(住址):大关县天星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虎**

2025年2月10日,我局收到《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交办函》(昭市市监呈批【2024】270号),大关县天星镇中心卫生院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购药品的线索。我局根据交办线索,于2025年2月12日对该卫生院开展现场核查:该院于2023年7月5日从镇雄跃健药业有限公司进购了0.5㎏/袋的雄黄粉中药饮片1袋。而镇雄跃健药业有限公司没有“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经营范围。你院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购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领导批准,于2025年2月12日对其立案开展调查。

经查,大关县天星镇中心卫生院使用的雄黄粉是2023年7月5日在镇雄跃健药业有限公司进购的,规格为0.5㎏/袋,总的进购了1袋(0.5㎏),进购单价为253元/袋,进购总金额253元;院方负责人表示“该批雄黄粉主要是进购来用于驱虫驱蛇使用,由于我院外部会有蛇出没,该批雄黄粉仅用于驱蛇,都没有销售给患者”。因该院院长表示,药品进购是由药房工作人员提交采购计划,报给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再报采购组询价比对进行采购,至于供货方资质审核这块,由于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查看供货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对供货方资质审核不到位,导致在无“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范围资质的供货方进购雄黄粉。

调查认定的事实:调查人员认为,大关县天星镇中心卫生院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购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虎华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天星镇卫生院法人身份;

3.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该院雄黄粉的进购金额及进购数量;

4.现检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虎华杰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卫生院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大关县天星镇中心卫生院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购药品案。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大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昭大罚告〔2025〕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本局认为,大关县天星镇中心镇卫生院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购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的规定,当事人不具备从轻减轻情形,符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06.00元(大写:伍佰零陆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共计506.00元缴至大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缴款码或二维码进行缴纳。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大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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