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红个处罚〔2025〕9号
当事人:个旧市戚红春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1MA6NM6RR8Y
住所:个旧市解放路66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戚红春
2025年1月13日,我局接到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怀疑个旧市戚红春诊所未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售卖无票据药品。2025年1月17日,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个旧市解放路66幢1层1号的个旧市戚红春诊所检查发现:“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复方氨酚溴敏胶囊”、“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溶液”3个品种药品现场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药品购进的随货同行单及药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涉案药品采取了强制措施。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案情,2025年1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03月07日注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持有《诊所备案凭证》,诊疗科目:内科;服务方式:门诊服务。当事人现有员工6名。主要从事内科诊疗服务。经询问调查及查阅相关单据,2024年9月,当事人从药品销售人员廖某处购进:1、“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300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C20170012,产品批号:6240748,购进价格1元/袋,销售价格2元/袋,诊疗使用225袋,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450元;2、“复方氨酚溴敏胶囊”40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C20150036,产品批号为:6240443,购进价格18元/盒,销售价格28元/盒,诊疗使用8盒,货值金额1120元,违法所得224元;3、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溶液”600袋,医药产品注册证号:HC20150060,产品批号为:6241752的“,购进价格1.86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诊疗使用399袋,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1197元。以上3个批次药品共计货值金额3520元,违法所得1871元。“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溶液”是廖某以成都康卫药店的名义从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复方氨酚溴敏胶囊”和“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是廖某以盘龙区万宏国际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名义从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又将上述3个批次的部分药品销售给当事人。2025年2月8日,当事人提供了3个批次药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但无法提供相应的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及随货同行单。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经营者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药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及随货同行单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事实存在,证明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证据四:现场照片13张,个市监强制〔2025〕15-0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个市监财清〔2025〕15-01号财物清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个市监延强〔2025〕15-01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执法人员对3种药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检验合格报告书4份,成都康卫药店的销售随货同行单1份,盘龙区万宏国际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销售出库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所购药品合格,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随货同行单的事实。
证据六:个旧市戚红春诊所整改报告1份,药品购进验收管理制度1份,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申请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