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盛唐医药连锁永宏堂加盟店违规销售别直参被查处

2025-03-27 12:45:37    来源:浙江省药监局  作者:

案件名称:诸暨市盛唐医药连锁永宏堂加盟店有限公司销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市监处罚〔2025〕17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诸暨市盛唐医药连锁永宏堂加盟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屠某某
执法部门: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3-21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1月16日从***以2.2元/克的价格购进别直参480克(其中规格为10条的230克,规格为15条的250克),并以3.5元/克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上述别直参外包装上印有“【功效】大补元气、生津止渴、宁神益智、增强肌体素质、促进新陈代谢、延年益寿”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日以3.5元/克的价格售出了2支上述别直参共计89克(规格为10条,重量分别为48克和41克),结算时应收311.5元,因计算错误实收315元(3.5元差额已于2025年2月21日退还消费者),并使用印有“大补元气、复脉固脱、益气摄血、用于体虚欲脱,肢冷脉微,气不摄血,崩漏下血”等印有疾病治疗功能内容的其他品牌别直参、红参的包装盒进行二次包装。截至2024年12月30日我局查获时止,共售出规格为10条的上述别直参5支共191克,店内剩余的289克上述别直参(规格为10条的1支39克,规格为15条的1包250克)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别直参计货值金额1680元,违法所得668.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包装印有疾病治疗功能的别直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68.5元;二、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别直参289克(规格为10条的1支39克,规格为15条的1包250克);三、罚款18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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