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制度存先天缺陷 药品差比价不能解决药价虚高

2011-12-05 11:50:50    来源:  作者:

  招投标制度存先天缺陷

  资料显示,为遏制药价虚高,我国从2001年开始全面推行药品集中招标。同时,国家发改委为每种药品制定最高零售价;并规定医院根据审定中标价顺加15%计算出的零售价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

  然而这两步举措在现实推进过程中已变形和走样,甚至违背了出台初衷。

  调查发现,本有限价意图的15%的药品加成政策客观“助长”了药价虚高。

  长期致力医改研究的专家、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顾昕教授指出,15%的药品加成政策初衷是为了保证医院合理利润和正常运营,同时也希望能将药品最后价格尽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但实际却造成医院偏爱高价药,一些治疗常见病的物美价廉的好药却难进入采购目录。

  而部分地区实施的“零差价”则被演变为更严厉的加价管制。孙东东表示,基层调研发现,零差价的后果是医院失去的药品销售收入,财政无法弥补,反而挫伤医生积极性。

  于是,这一政策与药品招投标制度设计的先天缺陷“共谋”促成药价虚高。

  多位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参与其中的医院投标方、医药企业招标方和中间方(招标办或招标公司)达成利益一致:即中标价高了才能对各方有利,无论是企业销售利润还是医院加价后的收入,以及中间方收的佣金才会更多。

  孙东东教授表示,参与招投标各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在这样一种利益均沾的“潜规则”下,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合力推高中标价。。

  这一体系也造成药品在从厂家到医院流通过程中需经多次“合法”转手,才可能将出厂价合法“漂洗”成为最后高的离谱的“中标价”,客观衍生出药品在流通中的多个中间利益环节。

  专家的共识是,中间利益环节过多的症结正是招投标体系的制度缺陷。

  还有专家表示,医院还普遍存在返点和回扣收入。实际运行中,企业通过“做慈善”等高明形式“回馈”给医院和医生的暗折暗扣,也成医院利润重要来源。

  药品差比价不能解决药价虚高

  日前,国家发改委出台《药品差比价规则》,外界评价称这一规则将会有效抑制药品通过“改头换面”变相涨价的情况。但是药品差比价规则能解决普遍的药价虚高问题吗?造成药价虚高的最主要原因又是什么呢?

  药品差比价能解决变相涨价,却未必能让老百姓用上低价药

  药品差比价是为了抑制药品通过改规格、剂型造成的变相涨价问题

  药品差比价,即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形式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因为中国对医保药物(内含基本药物)实行政府限价,而一些企业往往通过改换剂型、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例如代表品是片剂,限价5元,而药企为规避限价就将剂型改成胶囊,价格就上涨几倍;又或者代表品常用规格是0.5克,药企改成1克,以此规避监管。

  而“差比价规则”规定了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或包装之间最高零售价格的核定原则和方法。在这一规则下,即使药企改变了同种药品的规格、剂型等,也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这样就避免了“变相涨价”。

  药品差比价能抑“变相涨价”,却不能解决药品“一降价就死”

  然而,“药品差比价规则”或许可以抑制药品的“变相涨价”,却不能解决药价虚高,也不能解决部分药品“一降价就死”的问题:政府决定下调某一批药品价格后,其中部分药品的代理商就停止进货,医院也停止开方,药厂随之停产,老百姓就再难买到低价药。

  药品差比价规则针对的是国家医保目录品种,总数量只有不到2200种;而大医院临床常用的药品有近万种,包括专利药、原研药和品牌药(这些药有单独的定价体系)等,“药品差比价”能抑变相涨价,却不能左右医生的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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