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药品定价方式以抑制药监虚高

2011-11-25 14:59:43    来源:  作者:

  价格谈判定价(pricenegotiation)

  采用价格谈判来定价是近年来发展的一个新方向,主要是针对新上市的专利药物、医疗器械和疫苗的价格。应用价格昂贵的新技术对定价是一种挑战,所以在政府与药厂之间开展有效的价格谈判,以降低采用新技术生产的新药价格。为了使政府处于非常强势和具有讨价还价的地位,政府需要掌握可靠的信息,包括生产药品的成本,其他仿制药的定价、质量,以及其他国家的价格、招标采购、药品的注册情况等。

  从国际的经验来看,印度政府在2007年设立了一个价格谈判委员会,由医师、药厂代表、医学专家组成。印度卫生和家庭福利部制定了谈判的模式,根据国际的参考价格系统及国际市场的最低价格,对在印度销售的10种肿瘤药物进行价格谈判,其中一类谈判是确定市场价格,另一类谈判是确定公立医院处方的价格,通常后者要比前者的价格低40%~70%。而巴西则实行强制许可证制度(compulsorylicensing),如对艾滋病患者每人每年给付的仿制药Efavirenz(默沙东生产)的价格确定为165美元,比与默沙东的价格谈判(580美元)更为便宜。对艾滋病治疗药物进行价格谈判,可以明显节约治疗的费用,每年约可节省药品费用2500万美元。1997年起意大利对所有的新药开展了药品价格的谈判,药厂可以自由设定价格,通过谈判对不同医院设定不同的价格,政府不予干涉。在荷兰,地方政府有责任与药厂谈判价格。美国的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和退伍军人保险(VA)计划中也采用过处方药的价格谈判。

  谈判机制可以分为3类:第一类是财务利用的定价模式(financialutilizationmodel)。前面已经讨论过的价格-用量合同(price-volumeagreement),就是这种模式的体现。达到市场份额目标后,药厂可给予回扣。第二类是以结果为基础的定价模式(outcomes-basedpricingmodel),根据治疗的反应和结果采取不同的补偿价格。事实上就是以绩效为基础的定价。第三种是以风险为基础的定价模式(risk-basedpricingmodel),根据患者的治疗指征、治疗史和风险因素采用不同的补偿价格。

  风险分担合同(risk-sharingagreement)是由政府(或第三方支付)与药厂之间签订的,根据经济学按绩效支付(payingforperformance)的原理,只有在治疗有效时才能支付药费,因此药厂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它对药厂起到了一个信号的作用,从长远来看,可以激励药厂今后的投资,研制出更安全、有效、高质量的新药。这种方法存在一定缺陷,即支付方与提供方之间常常会对治疗结果的判断存在着分歧。

  影响价格谈判的因素有很多,如药厂的利润(如英国),其他国家的药价,预算的影响,市场上有无类似产品,销量和规格以及竞争等都对价格谈判影响很大。在法国,药物经济学的申报材料可以帮助新药在价格谈判的过程中制定较高的价格。在西班牙的定价和补偿谈判中需要考虑预算影响,预测未来的销售量也是影响最后决策的一个因素。总之,需要联合采用多种方法来降低药品的价格,如批量招标采购、价格谈判、强制许可等,从而获得公平的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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