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药品定价方式以抑制药监虚高

2011-11-25 14:59:43    来源:  作者:

  “以药养医”制度的改变是根本途径,但短时间恐怕难以实现。在现实条件下,笔者主张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高药价的问题:

  (1)修改目前医院以进价为基数加价15%的政策,改为以生产成本为基数加价150%。以成本为1元的药品为例,如果医院希望获得1.5元的利润,在目前15%的加价率下,必然通过中间环节把进价抬高10倍至10元,才可以11.5元出售,获得其1.5元的目标利润。与其如此,不如直接允许医院加价150%,让其以2.5元出售,此时医院获得了其目标利润,药品价格也大幅降低,相比当前的定价机制消费者能够获得较大的实惠。

  (2)从追诉、追缴商业贿赂着手,坚决打击药品招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活动,是实现上述制度改变的前提,这就要求司法部门的介入。由于大部分药品高价是以商业贿赂为手段实现的,所以对其进行打击和取缔是有法律依据的。追缴商业贿赂,要比单纯的行政限价合理和有效。药品限价有悖市场经济之嫌,而且不可能对过去不合理的高价问题有回溯力,也不能起到对未来的企业行为有引导或警示性作用。而通过追诉商业贿赂问题,于法有据,因为存在商业贿赂的交易过程都是非法的,对其非法收入应予追缴,所以对过往的问题有回溯力,也对未来企业、医药代表、招投标平台、医院乃至医生的行为都有震慑力。

  链接:药品价格管理:细数药品定价的基本方法

  仿制药的定价政策

  仿制药的价格一般要低于品牌药的50%~70%,而且随着专利药的专利到期,仿制药产量增加,价格会不断下降。大量仿制药涌入市场后,过期专利药的价格也会不断地下降。而当一种创新药品进入市场后,由于质量的提高往往会促使价格偏高,药厂会采用瘦身的定价策略(skimmingstrategy),将价格逐步下调。

  Griliches等人报道,专利药专利期过后2年,其市场占有率一般要下降50%左右。即使通用名药与专利过期的品牌药在生物等效性上是相同的,但医生和大部分的购药者对这两类药物的态度和青睐程度也是不同的,医生喜欢处方品牌药,有部分患者也是忠诚于品牌药的消费者(brand-loyalcustomers)。因此,在价格管理上仍然应该对过专利期的品牌药和通用名药进行分类管理。

  一般来讲,品牌药有较高的生产毛利,流通毛利则较低。相反,在仿制药方面生产厂家的毛利不高,而流通渠道的毛利较高。结果导致品牌药与仿制药的价格差异主要是由于生产价格,而不是流通零售的价格造成。因此,国际上对品牌药价格的控制主要是对其出厂价的控制,而对仿制药的价格主要是控制其流通零售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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