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玖玖玖玺凤大药房经营过期药品被查处

2025-12-20 13:36:52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2025年11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准市监罚告〔2025〕1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理。(二)当事人未对药品进行养护、出库复核、陈列检查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的规定,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予以处理。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时间短,金额较小,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无证据证明造成危害后果。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一)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二)当事人未对药品进行养护、出库复核、陈列检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麻杏止咳糖浆1瓶;
2.罚款1万元;
3.警告。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鄂尔多斯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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