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卓尼县百康大药房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提取证据及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违法的时间、情节、目的、手段等情况印证取得的物证、书证及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4.《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主体经营资格许可范围;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和具备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6.卓尼县百康大药房提供的利福平胶囊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材料各1套,证明利福平胶囊是通过正规渠道购进的;
7.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牛红霞的身份和法定代表人智美嘉措授权牛红霞承认、确认、接受调查、提供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及材料、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和放弃听证等一切与本案有关事宜的权利;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5年11月14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卓)市监罚告〔2025〕17号,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主要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法定时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