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锡林郭勒盟济康医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第五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5******0L9P
法定代表人:冯*涛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乌市监处字〔2025〕39号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销售违法药品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产品批号:8174338)违法所得39.81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2025年12月02日
违法事实:销售假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内蒙古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项处罚标准
处罚机关: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锡林郭勒盟济康医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第五分公司的注册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5MA0Q2D0L9P
企业名称:锡林郭勒盟济康医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第五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瑞涛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01日
登记机关: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四区都兰街路南15号
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乌市监处字〔2025〕39号
当事人:锡林郭勒盟济康医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第五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5******0L9P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四区都兰街路南15号
法定代表人:冯*涛
身份证件号码:150426********0815
2025年9月29日我局接到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锡市监交办〔2025〕35号):2024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检查分局在对赤峰市玖广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其经营的标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批号:8174338、生产日期:20231215)疑似假药,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扣押,并向该药品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协查。经协查,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4月15日更名为晖致制药(大连)有限公司,该企业确认上述药品不是其生产的。根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协助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药品符合该规定中“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认定为假药。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批发企业)所经营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8174338,生产日期:20231215,规格:5mg*7片/板*4板/盒)药品已销售至我辖区内零售企业锡林郭勒盟济康医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第五分公司,要求我局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处置。
2025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锡林郭勒盟济康医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第五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请示领导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我局执法人员海日(05070630087)、徐同(05070630093)为办案人员。因当事人购进的4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药品(批号:8174338、生产日期:20231215)已销售3盒、被召回1盒,所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5年9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出库单(随货同行单)1份(单据编号:XSGZDA22275014,发货日期2024-08-14,进货4盒)、电子发票1份(发票号码:241521000000040183144,开票日期:2024年08月14日)、3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药品(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8174338,生产日期:20231215,规格:5mg*7片/板*4板/盒)处方笺销售记录3份(3页)、1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药品(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8174338,生产日期:20231215,规格:5mg*7片/板*4板/盒)召回证明截图(2页)。经查实当事人锡林郭勒盟济康医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第五分公司从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药品(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8174338,生产日期:20231215,规格:5mg*7片/板*4板/盒)时已按规定索取了合法资质证明材料,购进、销售等记录真实完整。2024年8月14日当事人从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4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药品(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8174338,生产日期:20231215,规格:5mg*7片/板*4板/盒),购进价格为96.43元/盒。于2024年11月25日因公司召回将1盒该批次假药退回了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至2024年9月14日期间已完成销售了3盒该批次假药,销售价格为109.7元/盒。其货值金额为438.8元,违法所得为39.81元。当事人在我局检查后,及时提供了供货商等相关证据材料及票据等材料能够证明当事人在购进、验收、销售各环节中已按照GSP的规定履行了企业主体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持证合法经营;
2、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情况;。
3、《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的认可。
5、《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锡市监交办〔2025〕35号)复印件1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内药监案移〔2025〕210号)复印件1份,证明标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产品批号:8174338,生产日期:20231215,规格:5mg*7片/板*4板/盒)为假药。
6、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出库单(随货同行单)1份(单据编号:XSGZDA22275014,发货日期2024-08-14,进货4盒),电子发票1份(发票号码:241521000000040183144,开票日期:2024年08月14日),3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药品(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8174338,生产日期:20231215,规格:5mg*7片/板*4板/盒)处方笺销售记录3份(3页)、1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药品(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8174338,生产日期:20231215,规格:5mg*7片/板*4板/盒)召回证明截图(2页),证明“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8174338,生产日期:20231215,规格:5mg*7片/板*4板/盒)购进、销售、召回的数量及价格情况。
7、供货商相关资质复印件26页,证明进货渠道合法。
2025年11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乌市监罚告〔2025〕37号),告知当事人于五个工作日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