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厦稽办处罚〔2024〕018号
当事人:厦门美商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商医药)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1413772
住所: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
联系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路2号
经查,美商医药生产的批号为240415盐酸羟甲唑啉喷雾剂经检验每瓶总喷数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美商医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劣药的违法行为。美商医药生产了批号为240415的盐酸羟甲唑啉喷雾剂,成品入库数量为4820盒,销售数量为4820盒,销售金额合计53502元,即货值金额为53502元。美商医药共召回该批次药品1061盒,退回货款11777.1元,即违法所得为41724.9。美商医药从召回药品中抽取5盒用于复测,该批次药品剩余1056盒。
2024年12月16日,我办向美商医药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闽药监厦稽办罚告〔2024〕01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美商医药未向我办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美商医药在在我办立案前启动了召回工作,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条第四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调查取证期间美商医药积极配合调查,系初次违法,且涉案产品风险性较低,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涉案批次盐酸羟甲唑啉喷雾剂货值金额为53502元,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应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应按十万元计算。参照《福建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YP-5,我办对美商医药按减轻处罚等级量罚,处货值金额的5倍罚款,即罚款500000元。
综上,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七、八项的规定,决定对美商医药处理如下: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批号为240415的盐酸羟甲唑啉喷雾剂1056盒;
(三)没收违法所得41724.9元(肆万壹仟柒佰贰拾肆元玖角);
(四)罚款500000元(伍拾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41724.9元(伍拾肆万壹仟柒佰贰拾肆元玖角)。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