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鄂伦春自治旗正信药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23MAE46PWB0G
法定代表人:王艳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市监大处罚〔2025〕60号
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日期:2025年11月26日
违法事实: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处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鄂伦春自治旗正信药店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23MAE46PWB0G
企业名称:鄂伦春自治旗正信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辉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4年10月28日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街西三委场局医院综合楼东侧第三户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市监大处罚〔2025〕60号
当事人:鄂伦春自治旗正信药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23MAE46PWB0G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街西三委场局医院综合楼东侧第三户
法定代表人:王艳辉
身份证件号码:15212719800423****
2025年9月30日,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鄂伦春自治旗正信药店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二楼库房内发现1、标称“远策素®注射用人干扰素α2b”(生产企业:北京远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规格:300万IU/支、产品批号:20230876F、生产日期:2023.08.08、有效期至2026.01)共9支;2、标称“甘舒霖®30R精蛋白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30R)”(生产企业: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3ml:300IU/支、产品批号:3M12023111323、生产日期:2023/11/26、有效期至2026/10)共8支,上述药品均未按照药品贮藏条件:2-8°C避光保存,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9月30日立案调查,并指定由吴涛,韦靖康两名人员办理此案。
经查:当事人为方便给两名顾客分类拿取药品,于2025年9月30日上午从营业场所内的药品冷藏柜中,将9支“远策素®注射用人干扰素α2b”及8支“甘舒霖®30R精蛋白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30R)”单独放置在公司经营场所内的二楼库房进行常温储存,并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进行储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委托代理人祖婷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委托代理人祖婷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两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两种药品情况;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4日对委托代理人祖婷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两种药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受委托人权限。
上述证据,由我局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鄂市监大罚告[2025]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我局做出陈述、申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