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药师制药生产销售劣药对乙酰氨基酚片案

2020-08-06 14:37:25    来源:  作者:四川省药监局

四川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19〕9号》中,涉及到四川金药师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对乙酰氨基酚片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19〕9号
案件名称:四川金药师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对乙酰氨基酚片案
当事人:四川金药师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春勇
主要违法事实:经监督抽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对乙酰氨基酚片(批号190201)【含量测定】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应按生产销售劣药论处。共生产销售95件计22800盒,销售单价1元/盒,销售金额22800元。截止2019年7月25日主动召回6330盒,召回产品金额6330元。该批次药品货值金额22800元,违法所得1647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470元;2.并处货值金额22800元一倍的罚款228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927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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