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健康一生大药房连锁花桥镇花渠路店销售劣药被查处

2025-11-11 18:14:39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健康一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花桥镇花渠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MA62B4N239
法定代表人:王朝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区市监处罚〔2025〕181号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舒泰得雷贝拉唑钠肠溶片”1盒已拆零销售,剩余11片,及“周宜生苦参片”1盒已拆零销售,剩余1板共12片;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处罚日期:2025年10月27日
违法事实:销售劣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健康一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花桥镇花渠路店的注册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MA62B4N239
企业名称:四川健康一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花桥镇花渠路店
法定代表人:王朝兰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6年09月05日
登记机关: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花渠路1号附1号

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区市监处罚〔2025〕181号

当事人:四川健康一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花桥镇花渠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MA62B4N239
住所(住址):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花渠路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朝兰
身份证号码:**************0022
联系电话:15908339378
联系地址: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花渠路1号附1号

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药品销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进门右手边第三个玻璃柜最上层发现各类在售药品,其中,“舒泰得雷贝拉唑钠肠溶片”(标示生产企业: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12/11,产品批号:2312236,有效期至:2025/06/10,规格:10mg*6片/板*3板/盒)1盒已拆零销售,剩余11片,已超过有效期,与未超过有效期同款不同批次的“舒泰得雷贝拉唑钠肠溶片”(标示生产企业: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9/05,产品批号:2409230,有效期至:2026/09/04,规格:10mg*6片/板*3板/盒)及其他药品混放销售,未作任何标识。在进门右手边靠墙第四个玻璃柜最上层发现各类在售药品,其中,“周宜生苦参片”(标示生产企业: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416,产品批号:230406,有效期至:2025.03,规格:片心重0.32g,12片/板,5板/盒)1盒已拆零销售,剩余1板共12片,已超过有效期,与未超过有效期同款不同批次的“周宜生苦参片”(标示生产企业: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1025,产品批号:241003,有效期至:2026.09,规格:片心重0.32g,12片/板,5板/盒)及其他药品混放销售,未作任何标识。

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我局依法对上述批次药品予以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5年7月31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主要在乡镇从事药品零售。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进门右手边第三个玻璃柜最上层发现“舒泰得雷贝拉唑钠肠溶片”(有效期至:2025/06/10,规格:10mg*6片/板*3板/盒)1盒已拆零销售,剩余11片,已超过有效期,与未超过有效期同款不同批次的“舒泰得雷贝拉唑钠肠溶片”(有效期至:2026/09/04)及其他药品混放销售,未作任何标识。在进门右手边靠墙第四个玻璃柜最上层发现“周宜生苦参片”(有效期至:2025.03,规格:12片/板,5板/盒)1盒已拆零销售,剩余1板共12片,已超过有效期,与未超过有效期同款不同批次的“周宜生苦参片”(有效期至:2026.09)及其他药品混放销售,未作任何标识。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案“舒泰得雷贝拉唑钠肠溶片”和“周宜生苦参片”的随货同行单、进货发票和使用记录、处方笺等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材料。涉案“舒泰得雷贝拉唑钠肠溶片”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从药品批发平台以13元/盒的价格购进5盒,销售价格为16元/盒,涉案“周宜生苦参片”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从药品批发平台以6元/盒的价格购进20盒,销售价格为8元/盒,当事人未提供进货凭证和销售凭证,涉案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清。当事人未及时依法清理处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而是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待售,未作任何标识,认定其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认定为11.3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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