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健康一生大药房连锁花桥镇花渠路店销售劣药被查处

2025-11-11 18:14:39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舒泰得雷贝拉唑钠肠溶片”和“周宜生
苦参片”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待售的事实;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和被扣押的“舒泰得雷贝拉唑钠肠溶片”实物1盒已拆零销售,剩余11片,及“周宜生苦参片”实物1盒已拆零销售,剩余1板共12片,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舒泰得雷贝拉唑钠肠溶片”和“周宜生苦参片”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证据四:《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药品进销货凭证和处方笺的事实;证据五:《授权委托书》1份及法定代表人王朝兰、受委托人黎成国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接受调查的事实;
证据六:对黎成国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进销货凭证的事实及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证据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其他药品混放待售的事实。

2025年10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广区市监罚告〔2025〕226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5年10月27日,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为11.38元,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结合当事人属乡镇零售药店,从业人员少等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舒泰得雷贝拉唑钠肠溶片”1盒已拆零销售,剩余11片,及“周宜生苦参片”1盒已拆零销售,剩余1板共12片;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会股(303或405号办公室)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到银行或在手机APP上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