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当事人确实具有销售劣药及拆零、销售药品未按规定记录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唐薇薇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江安县荣安祥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进货票据复印件共3页,以证明其违法行为及货值金额的认定。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提供或签字盖章确认。
2025年10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宜江市监罚告〔2025〕12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身边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拆零、销售药品未按规定记录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和第一百六十八条:“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并做好销售记录。”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企业无行政处罚记录,且鉴于本案货值金额仅为24.91元,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初次违法的;(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之规定,2025年9月30日,经局机关案审会集体讨论,同意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限期十五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已扣押的劣药;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0月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