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泸县玉蟾街道海康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1MAE9GRC24H
法定代表人:陈禄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县市监处罚〔2025〕75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元整);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日期:2025年10月20日
违法事实: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
处罚机关: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泸县玉蟾街道海康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的注册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1MAE9GRC24H
企业名称:泸县玉蟾街道海康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注册号:510521690558127
法定代表人:陈禄静
类型:个体工商户
成立日期:2025年01月06日
登记机关: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怡园路286号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县市监处罚〔2025〕75号
当事人:泸县玉蟾街道海康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1MAE9GRC24H
住所(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怡园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禄静
身份证件号码:**************2224
2025年7月15日,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举报人提供了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国药准字号“阿胶”产品的视频及微信转账记录。2025年7月17日,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泸县玉蟾街道怡园路中段286号的泸县玉蟾街道海康食品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经营场所店招为“三七天麻•五谷养生”,显著位置悬挂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进门左侧、中间及右侧均陈列商品展示柜,现场未查见国药准字号“阿胶”产品。据该经营部店员田正书陈述,举报人购买上述“阿胶”产品的情况属实。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经查,经调查,当事人对举报反映的交易事实无异议。因当事人缺乏有效管理和教育培训,导致其店员误将他人自购自食的阿胶产品对外售出1片,并通过店内收款码收取费用50元。
经查明,上述阿胶产品系当事人管理人员所有(管理人员亲属赠与),来源于四川华仓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价格370元/盒。产品标注有以下信息:商标:东语,OTC,规格型号:8片、250克/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5020775,产品批号:22050110,生产日期:2022.05.30,有效期至2027.04,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河北东汝阿胶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另查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述阿胶产品为非处方药,货值金额5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登记表、居民身份证,证明证明案件来源、举报事项以及举报人身份证明。
2.视频、付款凭据,证明证明举报人购买相关产品的事实。
3.现场笔录,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2025年10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县市监罚告〔2025〕8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