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元整);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元整);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