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新友好医院使用劣药被查处

2025-09-03 12:46:40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主体资格合法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
3.案件线索处理单、检验报告(编号:2025A0170)、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各1份,抽样产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蜜款冬花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4.2025年5月22日现场笔录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发现涉案批次蜜款冬花已无库存的事实;
5.本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6.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确认;
7.当事人提供的中药饮片采购、养护管理、验收制度1份:证明当事人制定并履行中药饮片相关质量控制制度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与供货商签订的合同,涉案批次蜜款冬花的成品检验报告书、供货商的销售出库单、入库明细表、入库验收记录、养护记录、进销存汇总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中药饮片进履行了采购、验收、入库、销售全过程控制义务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蜜款冬花的处方笺、销售记录各4份:证明当事人凭处方向病患调配涉案批次蜜款冬花的事实;
10.2025年6月4日对吴盈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向本局陈述采购、使用涉案批次蜜款冬花的相关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药品召回通知、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不合格药品召回制度,以及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2.本局《违法线索移送函》(苍市监线移〔2025〕13号)1份:证明本局对案件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移送的事实。

当事人将劣药蜜款冬花凭处方调配给患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采购药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建立了药品采购验收入库及使用记录,能证明其不知道所使用的药品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所得应为776.25元。

综合本案违法事实和情节,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拟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76.25元,免除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8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5〕8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76.25元,免除罚款。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领取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5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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