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大连保中堂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QEUCEX6
法定代表人:张雪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沙市监处罚〔2025〕843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1.没收过期“倍他乐克”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95mg)5盒;2.罚款20000元。
处罚日期:2025年08月26日
违法事实:销售过期药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连保中堂大药房的注册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QEUCEX6
企业名称:大连保中堂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张雪峰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成立日期:2016年07月05日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虹北园36号1单元1层1号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市监处罚〔2025〕843号
当事人:大连保中堂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QEUCEX6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虹北园36号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峰
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大连保中堂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在销售区货架上摆放并标示售价为30元/盒的5盒“倍他乐克”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95mg)已超过有效期。2025年8月4日,经报请局领导审批获准,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沙市监强制〔2025〕15号)和《财物清单》(沙市监物〔2025〕15号)。2025年8月11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大连保中堂大药房的投资人张雪峰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8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12月7日购进“倍他乐克”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规格:95mg;批准文号:进口药品大包装注册证号:H20140776,进口药品小包装注册证号:H20140779,分包装批准文号:国药准字J20150045;批号:2209014,生产日期:2021-10,有效期至2024-09)10盒,于2022年12月8日售出5盒,2023年2月18日售出1盒;2023年2月27日购进“倍他乐克”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规格:95mg;批准文号:进口药品大包装注册证号:H20140776,进口药品小包装注册证号:H20140779,分包装批准文号:国药准字J20150045;批号:2212099,生产日期:2022-08,有效期至2025-07)5盒,2023年2月28日售出4盒,剩余5盒(4盒批号:2209014,1盒批号:2212099)摆放于销售区货架销售,标示价签为30元/盒,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药品超过有效期时未售出。涉案货值金额总计150元,违法所得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