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包头市滋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鹿鸣苑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MA********
法定代表人: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包东市监处罚〔2025〕349号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罚日期:2025年11月05日
违法事实: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处罚机关: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包头市滋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鹿鸣苑分公司的注册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MA13RDNT87
企业名称:包头市滋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鹿鸣苑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瑞峰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20年09月29日
登记机关: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老道巷鹿鸣苑d3-102号、d3-103号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包东市监处罚〔2025〕349号
当事人:包头市滋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鹿鸣苑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MA********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老道巷鹿鸣苑d3-102号、d3-103号
法定代表人:孟**
身份证件号码:150203********1534
2025年8月6日,我局收到东河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重复结算药品线索移交的函》及附件材料,材料表明包头市滋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鹿鸣苑分公司2025年1月30日销售的2盒通心络胶囊(批号分别为A2406009、A2409041)存在“追溯码”重复结算的情况。8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包头市东河区老道巷鹿鸣苑d3-102号、d3-103号的包头市滋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鹿鸣苑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2025年1月30日销售2盒通心络胶囊(批号分别为A2406009、A240904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9880015,效期:2027-08,厂家:石家庄以岭药业),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药品的销售凭证和处方,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供货商合法资质及检验合格报告。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5年8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胡瑞峰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包头市东河区老道巷鹿鸣苑d3-102号、d3-103号开展处方药、非处方药、化学药制剂等药品零售活动。2025年1月初,当事人从一名顾客手中购进2盒通心络胶囊(批号分别为A2406009、A2409041),购进价格为13元/盒,当时为现金交易。2025年1月30日,当事人将上述2盒药品通过医保结算系统销售给顾客王钰,销售价格为22元/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供货商合法资质、检验合格报告。于2025年4月21日当事人向包头市东河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职工基本医疗账户退回医保基金44元,能提供包头市东河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医保简处字﹝2025﹞第014号)和缴款回执单复印件。本案货值金额44元,违法所得4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