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包头市东升新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MACEEMU684
法定代表人:王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包东市监处罚〔2025〕340号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罚日期:2025年11月05日
违法事实: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处罚机关: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包头市东升新医药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MACEEMU684
企业名称:包头市东升新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3年04月03日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东兴街道糖厂华资实业底店东3号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包东市监处罚〔2025〕340号
当事人:包头市东升新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MACEEMU684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东兴街道糖厂华资实业底店东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
身份证件号码:150221198002212317
2025年8月6日本局收到东河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重复结算药品线索移交的函》及附件材料,材料显示包头市东升新医药有限公司2025年1月14日和2025年1月26日销售的四季抗病毒合剂(批号:2408032、A2409026)存在追溯码重复结算的情况。当日执法人员根据该线索,对包头市东升新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计算机销售系统未查见2025年1月14日销售的四季抗病毒合剂(批号:2408032)和2025年1月26日销售的四季抗病毒合剂(批号:A2409026)记录,当事人表示上述两盒药品是通过医保系统直接销售的,当场提供了医保销售单据,当场不能提供上述两盒药品进货票据和供应商资质。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5年8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王东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东河区糖厂华资实业底店东3号开展处方药、非处方药、化学药制剂、中药饮片等药品零售活动。2025年元旦前后,当事人从一名顾客手中以28元每盒的价格,收购了两盒四季抗病毒合剂(批号:2408032、A2409026)。1月14日,1月26日当事人又将这两盒药品,通过医保结算系统分别售卖给了刘红杰与李祖云,单价38元/盒,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两个批次药品的随货同行票据和供应商资质,但能提供两次医保销售票据,两次购药为全额医保基金支付,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未接到刘红杰与李祖云有关投诉举报信息,本案货值金额76元,违法所得76元。2025年4月21日当事人向包头市东河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账户退回医保基金76元,能提供包头市东河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医保简处字﹝2025﹞第010号)和缴纳退款交易明细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东河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重复结算药品线索移交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1份、医保销售凭证复印件2份、对王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四季抗病毒合剂(批号:2408032、A2409026)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事实;
4.包头市东河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医保简处字﹝2025﹞第010号)、当事人缴纳退款交易明细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退回医保基金76元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五年内在其全部生产经营地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