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渭南市临渭区陈西昱内科诊所(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02MAD8C4D4XD
法定代表人:陈西昱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渭临市监处罚〔2025〕235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详看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3、处违法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0.12倍罚款:陆仟元整(¥6000)以上罚没款共计柒仟伍佰元整(¥7500元)。
处罚日期:2025年08月25日
违法事实: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渭南市临渭区陈西昱内科诊所(个体工商户)正在进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其企业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02MAD8C4D4XD
企业名称:渭南市临渭区陈西昱内科诊所(个体工商户)
注册号:610502615098105
法定代表人:陈西昱
类型:个体工商户
成立日期:2024年01月11日
登记机关: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开业
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街道办事处贠张社区贠张村一组3号
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临市监处罚〔2025〕235号
当事人:渭南市临渭区陈西昱内科诊所(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10502MAD8C4D4XD
住所(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街道办事处贠张社区贠张村一组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西昱
身份证件号码:**************0522
执法人员在该诊所检查发现:5盒妇康丸:国药准字:Z41022322,批号:09230802;10盒小儿化痰止咳糖浆:国药准字:Z45022015,批号:240808;酪酸梭菌活菌胶囊:国药准字:S20040054,批号:202403021;双岐杆菌四联活菌片:国药准字:S20060010,批号:2024010058。上述药品当场未见到随货同行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们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议立案。
经查,执法人员在该诊所检查发现:5盒妇康丸:国药准字:Z41022322,批号:09230802;10盒小儿化痰止咳糖浆:国药准字:Z45022015,批号:240808;酪酸梭菌活菌胶囊:国药准字:S20040054,批号:202403021;双岐杆菌四联活菌片:国药准字:S20060010,批号:2024010058。上述药品当场未见到随货同行单以及供货方资质。执法人员当场给该内科诊所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文书编号:渭临市监综登保(2025)42号)以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渭临市监综清单(2025)42号)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保存地点: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药械中队。以及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文书编号:渭临市监综限材通(2025)42号)。
经查实,该内科诊所的负责人陈西昱在限期内未能提供出批号为09230802的妇康丸(国药准字:Z41022322);批号为240808的小儿化痰止咳糖浆(国药准字:Z45022015);批号为202403021的酪酸梭菌活菌胶囊(国药准字:S20040054);批号为2024010058的双岐杆菌四联活菌片(国药准字:S20060010)的随货同行单以及供货方资质。负责人陈西昱讲述“妇康丸”是陕西通达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放在她店里的,忘记多少进价了;“小儿化痰止咳糖浆”是个男的来店里放的,叫先卖,还没有卖出去;“酪酸梭菌活菌胶囊”、“双岐杆菌四联活菌片”是个女的来店里放的,也没有卖。这三个人,想不起来是哪家公司的业务员,妇康丸:购进了20盒,进价50元/盒、售出了15盒,售价100元/盒,故违法所得是1500元。该内科诊所负责人陈西昱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了上述药品购进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证明执法人员的检查/核查情况,当事人经营场所相关情况及检查发现的涉嫌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相关情况。
2.《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责任及具备符合承担法律、法规责任的主体资格。
2025年08月0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渭临市监罚告〔2025〕24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结合《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综合类)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建议给予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详看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3、处违法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0.12倍罚款:陆仟元整(¥6000)以上罚没款共计柒仟伍佰元整(¥7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