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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思考 流通差价率新规或致药店售价虚高

2010-07-06 22:46:23    来源:  作者:

  之三:流通差价率新规或致药店售价虚高

  征求意见稿对药品的流通差价率(额)的核算标准进行了重新规定。标准是,按药品含税出厂(口岸)价格分为0元~5元、5元~20元、20元~100元、100元~500元、500元~1000元、1000元~10000元、10000元以上等多个档次,其最高流通差价率(额)分别对应为40%、30%+0.5元、25%+1.5元、20%+6.5元、15%+31.5元、8%+101.5元、901.5元。

  这与此前的相关规定形成了呼应。2009年11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规定:“对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并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

  流通差价率管理对治理药价虚高会有一定效果,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统一加价15%所带来的医院愿意用高价药的状况。采访中,多位人士均对这项管理举措持肯定态度。但也有不少人担心,在整个药价管理机制不完善、企业诚信自律意识不强的背景下,流通差价率管理会带来一些弊端。

  牛正乾举例说,假如原来某个药厂给药店5元一盒供货,药店在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假定为15元)情况下,按每盒14元或13元或12元卖,都符合国家规定。而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只能顺加40%,那就是说每盒只能卖7元。在这种情况下,医药工业企业为了规避因此带来的降价风险,可能就会抬高给药店的供应价,把药店的供价直接抬成12元,而把原来的5元和12元之间的差价以返利的形式返还给药店。

  牛正乾解释说,原来药店是靠进、售差价盈利,药店自主掌握了5元到15元的差价,因为药店与药店之间的竞争,可能按14元或13元甚至6元就卖了。现在药厂抬高成本按12元供货,药店不可能把价格降成7元、8元卖货,只能高于12元。

  如果这样的情况发生,向来以药价低为标榜的药店也将沦陷为药价虚高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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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表于 2014-06-17 18:12:57
这库尔勒,巴州五洲男科医院的净石灵胶囊,怎么比药店高了三倍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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