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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思考 “单独定价”名亡实存

2010-07-06 22:46:23    来源:  作者:

  新《办法》能管住药价虚高吗

  “高价芦笋片”事件、医保药品突击涨价事件,使药品价格虚高问题屡成舆论关注热点。据悉,在各方呼吁治理虚高药价的背景下,近10年不变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目前已修订完毕,正在征求各方的意见,并谋求尽快出台。

  然而,部分看过征求意见稿的业内人士对新《办法》并不抱乐观态度,认为其思路和药价管理模式并没有本质变化,在现实中也缺乏可操作性。他们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三点思考。

  之一:“单独定价”名亡实存

  与2001年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比较,征求意见稿仍延续了原来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即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形式。规定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中的一个变化是,征求意见稿中没有了“单独定价”的概念,代之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符合以下规定之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和调整价格”,并列出了6条规定。其中一条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认可的社会机构认定,质量标准显著高于其他企业生产的相同剂型的同种药品。”

  单独定价,就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药品,可以制定一个单独的价格,而不受其他同类品种价格规定的约束。这个规定自出台以来,在业界就一直备受诟病,被认为有失公正、公平。九州通医药集团副总经理牛正乾表示,尽管征求意见稿中没有了单独定价的概念,但实质上只是换了一种说法。他认为,目前,没有法律授权有关部门在同一药品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标准下生产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同种药品之间要认定差异。既然没有授权,药监部门也就不可能去做这件事,更不可能将这种权利授权其他社会机构。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符合“中成药主要原料均使用GAP药材或者均使用较高等级药材,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证明或者企业按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全部药材采购和使用信息”的药品,可以进行价格调整。

  对此,牛正乾表示,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本来就不是一个法定标准,它是推荐标准,和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法律地位是不一样的。即便是在GAP药材基地生产出来的中药材,也很难认定它就比其他地方的中药材质量高,而必须通过客观的检验。另外,什么叫“较高等级”也很难判断;而“主动公开全部药材采购使用的信息”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谁能保证公开的信息全部是准确的?

  一位合资药企负责人更是直率地指出,这6条对“特殊企业”药品价格的调整规定,尽管有着实现药品“优质优价”的愿景,但由于没有可操作的标准和依据,就为制药企业留下了“可操纵价格的空间”,为虚高药价创造了孳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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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表于 2014-06-17 18:12:57
这库尔勒,巴州五洲男科医院的净石灵胶囊,怎么比药店高了三倍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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