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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分业”的三种尝试

2008-07-18 11:02:34    来源:  作者:

  ——试点规模偏小。目前除株洲市外,还没有其他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医药分业改革试点的例子,而三级甲等医院控制着绝大多数药品的零售。因此,目前的试点还不能够为制定配套政策提供充分依据。另外,即使是在三甲医院进行医药分业改革,所能够监控的药品还只是门诊的使用量,而对大型医院来说,真正的药品用量在住院部。

  三种模式长与短

  据了解,我国的医药分业试点,目前主要尝试了“改建”、“托管”和“剥离”三种模式。

  “改建模式”即医疗机构所拥有的药房从医疗体系中独立出来,以药品零售商的角色参与市场竞争。其特点是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但医疗机构仍拥有药房所有权和经营权。依据是否依靠外部力量,这种模式又可进一步划分为“自主改建”与“合作改建”两种类型。

  改建模式的主要长处在于改革阻力小,由于药房产权性质不变、人事关系不变、药房人员工资不变,因而不会造成职工太大的心理负担,抵触情绪较小。另外,由于医疗机构的公信力,消费者对药房提供的药品往往更为信任,改建后的药房更易掌握市场竞争主动,而药房引入市场机制后,效率提高,价格降低,有助于医疗机构树立便民惠民的良好形象,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缺陷一是未切断医药经济联系。“改建模式”虽然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但由于医疗机构同时拥有医与药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医药之间的经济联系依然存在,所引入的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不过是提高了“以药养医”的效率而已,药品降价幅度有限。二是没有打破医疗机构的垄断。“改建模式”没有取消医疗机构对药房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也就意味着没有根本动摇医疗机构在药品销售环节中的垄断,因而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和不规范的处方行为难以避免。三是增加了药房成本。改建后的药房不但必须照章纳税,而且还必须通过GSP认证,这些都要大大增加成本,而刚刚改建的药房普遍不具备这个承受能力。另外,采取“自主改建”模式的药房大多缺乏药品经营环境管理、信息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企业管理经验,给运营带来困难。

  “托管模式”是指在保持药房法人地位、产权、人事关系三不变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将药房委托给经营能力强、实力雄厚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托管企业负责全部药品的采购、配送和日常管理,并按合同规定向医疗机构上缴一定的利润。其特点是药房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医疗机构不再过问药房经营细节,只分享企业利润。

  这种模式同样拥有改革阻力较小、医药相互促进的长处。此外,对于不再承担药品购销盈亏的医疗机构来说,有利于把全部精力投入到提高医疗水平上;而对于药品经营企业来说,有助于扩大销售市场,获得稳定的销售渠道。而低廉的医疗服务收费所带给医疗机构的亏损也可以从利润分成中得到补偿。

  但“托管模式”只是强化了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利益的一致性,或者说是对医疗市场利益的重新划分,同样没有切断医药之间的经济联系,对降价的作用有限。以北京黑庄户医院的分业实践为例,院方称从托管药房分得的利润与改革前的药房收入相当,药仍然要养医,那么药房又如何能大幅度降价呢?另外,医药分业后,有的医疗机构还顺理成章地提高了医疗服务的价格,这样一来,患者看病成本得不到大幅度的下降。

  “剥离模式”即医疗机构采取出售、招标、重组等方式将药房分离出去,使之成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自主经营,照章纳税,与社会药店展开公平的竞争。其特点是完全取消了医疗机构对药房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药房与医疗机构在经济利益上完全分离。

  该模式弥补了前两个模式的最大缺陷,打破了医疗机构对药品消费的垄断,切断了医药之间的经济利益联系,因而具有明显的改革效果。

  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医师处方行为。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中,医师不但具有信息优势,而且还扮演了间接的药品提供者和顾问代理人的双重角色。因此,他们有条件诱导病人的药品需求。事实上,由于与直接的药品提供者医疗机构具有利益一致性,他们也有动机诱导需求。另外,我国的“医药合业”模式,使医师的人力资源价值得不到应有尊重和体现,只能以药补医,这从机制上最终诱导了医师开高价药、大处方等不规范行为。实行剥离模式,可以完全切断医师与直接的药品提供者在经济利益上的联系,确保医师以病人为中心,以安全、经济、有效为原则,因病施治,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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