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宝丰新药特药经营不合标压缩式雾化器案

2020-09-02 17:16:24    来源:  作者:黑龙江省药监局
黑龙江省药监局行政处罚《黑药监械决〔2019〕002号》中,涉及到哈尔滨宝丰新药特药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压缩式雾化器”医疗器械产品案。

具体信息如下:

案件名称:哈尔滨宝丰新药特药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压缩式雾化器”医疗器械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药监械决〔2019〕002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哈尔滨宝丰新药特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于佩珍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230110769081663C
案件分类:医疗器械
主要违法事实:存在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压缩式雾化器”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2020年5月12日
处罚的机关(全称):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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