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市镇姚铺村平田卫生室销售过期医疗器械被查处

2026-04-05 18:23:32    来源:监利市监局  作者: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利市监处罚〔2026〕34号

当事人:毛市镇姚铺村平田卫生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0000002342102312D6001
住所(住址):毛市镇姚铺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沈敏峰

2026年1月26日,我局毛市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马龙、陈斌对位于毛市镇姚铺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的毛市镇姚铺村平田卫生室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卫生室药房内的货架上摆放有名称为“一次性使用雾化器”的医疗器械,型号:咬嘴型,小号面罩;生产日期:20210913;失效日期:20230912;数量2个,2026年1月27日,毛市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监市监强制【2026】3号);《场所/设施/财务清单》(监市监物【2026】3号)送达当事人并予以签收。

经查明:2026年1月26日,我局毛市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马龙、陈斌对位于毛市镇姚铺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的毛市镇姚铺村平田卫生室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卫生室药房内的货架上摆放有名称为“一次性使用雾化器”的医疗器械,型号:咬嘴型,小号面罩;生产日期:20210913;失效日期:20230912;数量2个,上述医疗器械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信息;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2026年1月26日,本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图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涉案医疗器械具体特征和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

证据四,2026年1月26日,现场拍摄涉案医疗器械照片一份,证明其超出使用期限的事实。

证据五,2026年1月27日送达当事人并签收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

证据六,2026年1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和图片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七,2026年2月4日,《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6年3月2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监市监罚告(2026)14号),告知本局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三)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之规定,建议给予减轻处罚。依据《湖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减轻处罚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内确定。1、没收涉案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雾化器”2个;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监利市非税收入服务中心汇缴户提供的二维码缴款码或者随机生成的电子帐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监利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监利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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