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采购的趋势与问题分析

2009-06-12 08:05:40    来源:  作者:

  为推进我国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国务院于2000年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写入《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在此精神指导下,集中招标采购开始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然而,自集中招标采购纳入医改政策,争论声就不绝于耳,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集中招标采购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药品采购模式,更重要的是改变了原有利益集团在传统采购模式下的利益分配。近期,新的集中采购意见又出,一直走在前列的广东阳光采购2009年度实施方案亦新鲜出炉,值得期待,但在此前提下依然要提高警惕,防止集中采购制度被“异化”。

  如果集中招标采购会被“异化”,那就是药品降价、医疗服务收费提高、医疗费用控制这三驾“马车”没有联动好,而不应当将板子打在制度本身、中介组织或者是医疗机构身上。

  政府集中采购药品的未来趋势

  在不久前正式公布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中,明确提出了“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

  多年来业界一直认为,只有推行彻底的“医药分开”,斩断医疗机构与药品之间的利益链条,就有望压缩药品暴利空间,降低老百姓的看病成本。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以药养医”体制,以及由此而形成的错综复杂的利益链条,使得“医药分开”改革举步维艰。

  一直到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明确要求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之后,这种状况才有所改观,以至于有很多业内人士开始寄希望于“政府集中采购药品”,各地也由此开展了很多的集中采购模式的试点。

  药品集中采购之变

  随着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和招标开始挂钩。

  据此,2000年,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监局、国家中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若干规定》。招标采购制度的初衷,一是希望解决“药品价格过高”问题;二是实现医院药品采购过程的“阳光化”,纠正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

  但由于规定中对参与集中采购的主体界定不明确,省市两级政府,甚至一些大型医疗机构就可以单独进行集中采购,以至于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了不同地方不同集中采购标准和招标方式,这给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也带来了沉重的招标负担。为保证利益不受损,这些成本最后又全部转嫁到药品的零售价格,最终由患者来买单。

  同时还由此产生了追求低价、弱化质量、二次限价,以及限价而不采购的种种问题。2005年年初,国家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认识到招标后替代药存在,用药结构改变、“一中就死”等问题,并提出了若干措施,如招标采购品种增加到用药品种的80%,以减少替代药品的可能性。要求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须遵循三大原则,即“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行为规范”,进一步规范了药品集采招标活动,各省市也加强了药品集采的探索。

  最具代表性的有云南宣威的 “竞价采购统一配送”模式、以推行“医药分开”为特色的南京药房托管模式,以及“规定一药一厂,把药品最低投标价格作为投标取向”的宁波药品集中询价采购模式。

  2007年3月,在海南省海口市举办的“2007中国(海口)国际医药高峰论坛”上,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王玉洵向外界发出信息:国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将调整,加快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招标。

  实际上,2005年,四川省就开始试点实行全省统一集中采购,由政府出资建立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价格。随后不久,上海、广东、安徽、河南、江西等地政府组织成立了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程序,从而推动药品购销秩序的规范。

  2005年以来,又诞生了以“网上集中采购”为主要特征的海南模式,以“挂网限价”为主要特征的四川模式,以“不设标底,挂网竞价”为主要特征的广东“阳光采购”模式,以“三统一”(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为主要特点的宁夏模式,以“动态标底价”为主要特色的河南模式,以及以“收支两条线”为主要特色的上海闵行模式等。

  5大问题

  试点不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很多,今年1月20日,时任卫生部党组书记的高强在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就直接点出了当前药品集中采购领域的5大问题,认为“对行业影响颇大”。

  各地发展不平衡,政策不统一。几年来,全国涌现出一大批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成效显著的省、区、市。由于各省、区、市之间工作水平存在差异,在组织方式上,有的地方由政府主管,有的由卫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还有的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操作。导致这项工作的实施效果不一。在采购规则上,各地也不相同。有些地方多次招标、重复招标,有的省1年招标达20多次,有的大型药品企业1年要参加各种招标200多次,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负担非常沉重。在招标价格上,执行也比较混乱,有的同一种中标药品在全国有40多种不同价格,有的中标药品在同一省内有多种价格,高低相差三四倍。

  采购规则不完善,仍存在违规采购的问题。多数地区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没有数量要求,医院所需药品没有全部按规定采购,随意性很大。有些企业药品中标后还要对医院进行“二次攻关”才能进入。一些原研药、合资药和单独定价药品没有竞争对手,缺乏降低虚高价格的措施和手段。各地的药品采购目录也不一致,品种数量差距很大,实际效果也大不相同。有些地方对招标药品质量缺乏科学监测评价措施,仅以药品价格作为中标的主要标准,药品安全存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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