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禁止“二次议价”遏制了公开的价格竞争机制

2012-12-04 14:50:54    来源:  作者:

  二次议价到底放开还是不放开?

  禁止医院“二次议价”遏制了企业进行公开透明的价格竞争机制发挥,迫使企业选择选择私下非法的“回扣”竞争,在官员、药企、院长、医生、医药代表之间建立隐性利益链条,使得药价虚高、滥用药、看病贵、医患关系紧张等问题日趋严重。

  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明文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不允许“二次议价”的理由无非是维护省级招标采购的权威、防范在“二次议价”中可能出现的“潜规则”等。其中最主要的理由,就是防范在“二次议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试以设置红线的方式来禁止药品流通环节中的贿赂。

  近日有消息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意放开药品招标的二次议价,允许医院议价订立合同,价格不高于各省招标采购中标价即可。到底放开还是不放开,各方人士讨论分歧很大。

  一、药品招标制度的演变

  现行药品招标制度最初是2000年国务院国办发【2000】16号文件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中提出的。

  其中,第十一条规定:“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由卫生部牵头,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管局参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探索,提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办法。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经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认定,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集中招标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这是药品招标最初始的文件,经多年来各地推行招标中七改八变,现在已经面目全非。

  二、不准二次议价的由来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联合签发,是最新的招标文件。主要目的在于纠正偏差、规范乱象。文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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