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

2011-11-22 16:58:23    来源:发改委,出厂价  作者:

  (六)调查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调查人员应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核对药品和企业基本情况以及整体财务指标等信息。

  第十条调查人员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核实调查药品规格,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1-2 个规格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调查人员应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或企业定价文件等,核对调查药品现行零售价格水平。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企业销售政策相关资料,按以下情形区分调查药品的销售方式:(一)自主销售。是指药品生产企业自行组织对零售单位开展药品销售推广活动。

  二)代理销售。是指药品经营企业代理药品生产企业对零售单位开展销售推广活动。

  (三)委托加工。是指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加工生产药品,由委托方开展药品销售推广活动。

  (四)其他方式。不同于上述情况的其他销售方式。

  第十三条调查人员应通过审查销售明细账、“收存发”记录、发运凭证等,核对调查药品的销售数量和收入;通过审查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和劳动合同等核对调查药品销售人员数量。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应根据销售明细账核对调查药品的最高和最低出厂价格,按调查期间内所有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值核算平均出厂价格,并通过抽查销售发票等会计凭证的方式核查出厂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审核情况填写《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审核表》(附件三)和《药品出厂价格审核表》(附件四),对审核情况与企业填报情况的差异进行分析说明,并在调查表上签字。

  第十六条调查人员应就调查情况及结论听取企业意见。企业持有异议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可提交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调查药品未销售、生产方式或生产企业变更的,调查人员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要求企业提供说明材料;对未分品种核算且采取手工记账方式的企业,可选取销售数量较大月份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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