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5年第29号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医疗广告认定指南》,现予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25年7月17日
医疗广告认定指南
一、为有力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知情权以及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二、医疗广告是指利用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广告。
除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综合相关医疗信息的发布内容、发布渠道、发布方式等多种因素认定医疗广告。
三、医疗机构以医疗科研为目的,发布的招募受试者、临床研究患者等信息,不构成广告。
四、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分诊或者就医引导,以及按照互联网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在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线上解答患者咨询、指导患者接受诊疗等行为,不构成广告。
五、医疗机构在本机构服务场所(含法定控制地带)或者通过本机构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以及经网站平台认证资质的“自媒体”等互联网媒介,公开发布医疗机构概况、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情况、重点学科、医务人员信息、医疗服务项目、诊疗服务流程以及医保、价格、收费、投诉方式等信息,且不存在本指南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构成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