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

2011-11-22 16:58:23    来源:发改委,出厂价  作者: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24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明确调查原则、内容、方法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
11112217006114.rar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本级定价范围内药品开展的出厂价格调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由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具体实施或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条药品出厂价格调查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分装药品实际出厂价格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行为,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开展价格调查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五条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药品价格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需要,在本级定价范围内选取部分药品对其生产企业调查指定期间内的出厂价格等情况。

  第七条药品出厂价格调查的内容包括药品出厂价格及销售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调查要求如实填报《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一)和《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附件- 2 -二)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声明书,对提供的相关资料合法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有关法律文书,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药品注册批件、劳动合同等。

  (三)药品研发创新相关资料,包括新药证书、专利证书、国家奖项证书等。

  (四)销售政策相关资料,包括销售合同或协议等。

  (五)财务核算资料,包括企业财务报告、销售明细账、销售发票等会计凭证、“收存发”记录、发运凭证、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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