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中标者自报药品出厂价格不切实际

2012-05-11 15:42:04    来源:  作者:

  中标后再报药品出厂价不靠谱

  3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9月1日起,对于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经营者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报送至发改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不按规定报送出厂价格信息,或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公布其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3月31日《京华时报》)。

  全国政协委员董协良在揭露药价黑幕时曾说:“国产的心脏支架,出厂价不过3000元,可到了医院便成了2.7万元;进口的心脏支架,到岸价不过6000元,到了医院便成了3.8万元。”很多药品的暴利已经超过了贩毒,也让原本以降低药品暴利为目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成了笑话。

  如果药品中标价降不下来,光是严禁医生收受药品回扣,显然还是解决不了高药价和看病贵问题。这次国家发改委终于注意到药品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并采取措施解决,自然是一件好事,值得肯定。

  但是,让中标者自报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再与中标价格核对看是否差距过大的规定,则有点不切实际。厂家会在明知报真实出厂价可能导致中标资格被取消的情况下说真话吗?而已经在药品招标过程中放过一次水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想必也不会认真审核厂家提供的材料,否则在药品招标时就应该发现厂家报价明显偏高,存在串通投标,故意抬高中标价的问题了。

  要解决药价过高的问题,就必须完善药品招标制度,公开定价程序和招投标全过程,引入社会监督,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至于沦为一场“秀”,真正挤出药价中的水分。而不是在中标结果出来后才搞马后炮,让厂家报出厂价。否则就算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不考虑药企可能的“孝敬”,光为了自己的面子也不会去改变中标结果。除非又有医药代表不慎遗失了有出厂价和药品回扣内容的U盘,要想取消出厂价中标价悬殊药品的中标资格,还真是一件难事。

  报送出厂价格信息,理应在药品招标前完成,以便有关部门在确定中标价前作参考,而不是事后才报送。按常理来说,药品的中标价非但不应高于正常的出厂价,反而应略低才对。毕竟中标药品的采购规模更大,厂家理应让利。这也可以防止厂家将出厂价与中标价之间的差额部分用于收买主管部门官员,给医院和医生回扣。药品中标价是否合理,国家发改委不能只盯着厂家,而应加强对主管药品招标采购的地方发改委、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与问责。他们能认真履职,不在药品招标过程中“放水”,高药价才真有可能降下来。

  新闻链接:药价从头管起 药品须报出厂价与中标价

  近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该“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对于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经营者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至发改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还指出,对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
 
  药品价格从“头”管起
 
  另外,根据一些药企透露,发改委一直在酝酿“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且在今年2月份向一些单位发了“征集意见稿”,据悉,该“暂行办法”意在加强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的监管,从而“抑制流通环节不合理加价”。
 
  业内专家指出,发改委上述举措,煞费苦心意在从药品的生产到流通的各方面着手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然而药品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受到不亚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严格管控,证明了价格机制在医药领域已经失效。并且,这种严格管控未必就一定能平抑虚高的药价。
 
  公立医院是药价虚高重灾区
 
  北大纵横医药合伙人史立臣对记者表示,通常所说的药价虚高,一般情况是指到医院就诊时候发生的。然而,在药店和基层医疗机构,老百姓具有相当的选择权,即使对方推荐较贵的药物,人们也可以选择不买,因此,药店和基层医疗机构(不包括县级医院)是药价较为正常的区域。
 
  公立医院,老百姓成了砧板上的肉。药价多少,跟患者没关系,医生开处方了,患者只能去拿药,而且只能去医院的药房拿药,否则医院方面拒绝使用。
 
  因而,史立臣认为,只要有选择权利的地方就不会存在真正的虚高药价,即使虚高存在,也不会在有选择的地方生存下去。而患者在药价虚高的重灾区也就是公立医院没选择权利,所以,不得不忍受人为刀俎的境况。而目前发改委所有的政策都是针对制药企业和流通企业,对招标机构和年销售额上千亿的公立医院而言却没有具体的管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发改委并不能直接管医院。有位不愿具名的某三甲医院退休院长对南都记者表示,一般的公立医院,基本是多头管理,财政部管财务,人保部管理人,发改委管规划,卫生部管理业务,钱由国家拨款。这样谁都管其实最终就是谁都不能真正管得着。
 
  另有北方某大型医药企业负责人对南都记者坦承,该“通知”看起来力度颇大,然而在具体条款上过于模糊。比如“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过大”,如何定义“过大”,“通知”中并没有明确。考虑到各省都是单独招标的,这种模糊性,有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同样的中标价格,在某些省就是“过大”,在某些省则合格,这样让企业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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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表于 2012-05-13 20:03:51
让中标者自报药品出厂价格是不切实际,但可以让所有参与竟标的药商在参与竞标之前就公布出厂价,在同质同量的前提下。这样也可接受民众的监督,谁都知道在中国所谓的竞标无非就是走走场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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